時間:2015-07-09 來源: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第一條【依據(jù)】為了提高中國法學會下?lián)芙o經濟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支持經費的使用效益,用好、管好財政經費和研究會其他來源經費,根據(jù)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和《中國法學會章程》、《中國法學會研究會支持經費使用試行辦法》、《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章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宗旨】使用、管理研究會經費,旨在加強研究會基礎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更好地開展經濟法學研究,服務經濟法治實踐,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本辦法所稱的研究會經費,包括中國法學會撥付的支持經費、研究會會員費、其他來源并用于支持研究會運行的經費。
第三條【監(jiān)督】研究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中國法學會和研究會常務理事會的監(jiān)督。
研究會監(jiān)事會對研究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全程監(jiān)督。
研究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通過信息公開,接受全體理事的監(jiān)督。
第四條【原則】研究會經費嚴格遵循民主決策、規(guī)范運作、??顚S?、公開透明、合理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計劃】研究會經費嚴格按照經費使用計劃和項目推進的狀況,合理使用經費,注重成果產出。
支持經費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支持經費使用計劃需要作出較大調整的,須報請中國法學會批準。
第六條 【責任人】研究會經費管理負責人,由會長或者會長指定的副會長、秘書長擔任。
第七條【支出項目】研究會經費用于支持研究會基本運行、研究會組織開展重要學術活動,包括學術研究、平臺建設、管理服務三個方面。
支持經費不得用于捐款、贊助、支付罰款、還貸、對外投資、私人消費以及其他與支持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學術研究的支出項目】學術研究方面的支出包括學術活動和研究課題兩類。
學術活動類的支出包括支持下列項目:
(一)小型學術會議、單項全國性征文、對外交流等學術活動。
(二)研究會年會期間舉辦的“中國青年經濟法優(yōu)秀論文征文評獎”活動。
(三)作為研究會年會優(yōu)秀論文選集的《經濟法學家》的編輯出版。
研究課題類的支出用于支持研究會設定的研究課題。
第九條 【學術研究支出項目的決定】第八條所涉項目的確定采取下列程序:
(一)對小型學術會議、單項全國性征文、對外交流等學術活動的支持,由研究會秘書處根據(jù)本辦法在“經濟法網(wǎng)”發(fā)布具體通知,小型學術會議、單項全國性征文、對外交流等學術活動舉辦者提出申請,研究會秘書處形式審查并遴選后,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中國青年經濟法優(yōu)秀論文征文評獎”活動的支出方案,由研究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在活動舉辦前提出,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經濟法學家》的編輯出版,由研究會會長或主編提出支出方案,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對研究課題類的支持,由研究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支持的項目,秘書處根據(jù)本辦法在“經濟法網(wǎng)”發(fā)布具體通知和課題申請表,申請者填寫、提交申請表,研究會秘書處形式審查后,提交研究會學術委員會主任組織學術委員會遴選后,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平臺建設支出項目及其決定】研究會經費支出項目中的平臺建設包括下列支出:
(一)研究會網(wǎng)站“經濟法網(wǎng)”(CEL)的運行支出,包括域名費、服務器托管、技術支持與維護、內容采寫、內容編輯工作及相應的硬件支出。
(二)研究會網(wǎng)站“經濟法網(wǎng)”(CEL)改版支出。
(三)研究會微信公眾平臺的建設與運行支出,包括通訊終端、通訊費、技術支持、內容采編工作等支出。
(四)研究會其他通訊與交流平臺建設與運行支出。
研究會經費支出項目中的平臺建設預算,由經濟法網(wǎng)站編輯部提出,研究會秘書處審核,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服務與管理經費支出項目及其決定】研究會經費支出項目中的服務與管理支出預算,包括下列項目:
(一)秘書處完成中國法學會交辦任務和研究會日常工作所需辦公用品、交通通訊、事務辦理等的支出。
(二)秘書處完成前項工作所確需聘請助理的支出。
(三)秘書處掛靠單位財務部門統(tǒng)一收取的管理費用(占總經費的4%)。
(四)服務與管理支出的預備費或機動費用。
研究會經費支出項目中的服務與管理預算,由秘書處提出,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經費撥付或支付】經費的撥付或支付按照國家財政賬務管理制度進行。根據(jù)該規(guī)定可以事先撥付的,應當事先撥付。無法事先撥付的,事后支付。
第十三條 【支持經費信息公開】研究會經費的預算和使用計劃,應第一時間在本研究會網(wǎng)站公開,并通報研究會全體理事。
第十四條【標示義務】屬于中國法學會經費支持的項目,應當標明“中國法學會研究會支持計劃”。
第十五條【檢查】研究會積極配合中國法學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研究會支持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研究會監(jiān)事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經費使用情況檢查,經費使用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解釋權限】本辦法由研究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