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21 來源:《中國法學》 責任編輯:att2014
□【特稿】
法治中國建設的“共建共享”路徑與策略
馬長山: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縱觀30多年來中國的建設發(fā)展進程,呈現著從“國家構建”走向“共建共享”的變革軌跡,因此,當下的法治中國建設就應采取共建共享的建設路徑。這既是化解轉型風險的迫切需要、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客觀要求、傳統(tǒng)文化與本土國情的最優(yōu)選擇,也是共享經濟時代的必然反映和世界變革趨勢的重要體現。而基于這一路徑,則需要通過國家與社會層面的共建共享、中央與地方層面的共建共享、多元社會層面的共建共享的推進策略,來塑造雙向構建、多元包容、共建共享的法治秩序,進而實現法治中國建設的戰(zhàn)略目標。
關鍵詞:法治中國 國家構建 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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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
法治中國背景下國家責任論綱
陶凱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內容提要:國家責任是指公民合法權益遭受公權力侵害,或者公民因犯罪行為、侵權行為以及災害事故陷入生存困境,國家對其承擔的損害填補、困難救濟和基本生存保障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人權、法治和正義理論的發(fā)展,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必然推動國家責任體系拓寬、深化。健全完善包括國家賠償、國家補償、國家救助和社會保障為主要內容的國家責任體系,加強不同國家責任制度的銜接應對,對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動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深遠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法治中國 國家責任 權利救濟 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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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研究
孫 謙: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國家二級大檢察官,法學博士,教授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是我國司法解釋的重要組成部分。相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具有解釋對象只限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內容側重于刑事法和程序法、本質上體現了法律監(jiān)督屬性三大特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具有體制合理性、功能正當性和實踐必要性,在保障檢察人員正確理解法律,促進司法辦案尺度的統(tǒng)一;彌補立法和立法解釋遲延之不足,為立法或者立法解釋積累司法經驗;彌合司法機關之間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認識分歧,促進公正司法,維護司法權威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原則、必要原則、科學原則、協調原則、公開原則,加強計劃性、時效性、協同性、系統(tǒng)化和建立效果評估機制。
關鍵詞: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解釋 立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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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論】
憲法個案解釋基準的證成邏輯及其法律控制
汪進元: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何為憲法解釋基準?廣義上包括既定規(guī)范、技術規(guī)范和個案規(guī)范,狹義上就是個案規(guī)范。其中,個案規(guī)范潛藏于既定規(guī)范與案件事實之中,是解釋者通過技術規(guī)范選擇甚至續(xù)造的個案基準。在個案規(guī)范的證成中,案件事實給定了求證的起點和目標,既定規(guī)范預設了求證的方向和邊界,技術規(guī)范指明了求證的路徑與方法。憲法原則是一個多位階、網狀式的價值體系和規(guī)范體系,在邏輯推論中,上位原則涵攝下位原則、原則涵攝規(guī)則。權利(職權)關系的主體、行為和法益,是法律擬制事實與案件事實的基本元素,也是憲法規(guī)范涵攝法律規(guī)范和案件事實的橋梁和紐帶。個案規(guī)范的選擇和續(xù)造,解釋者說了算。因此,提高憲法規(guī)范的可適用性、推進技術規(guī)范的法律化以及釋憲程序的民主化等,是控制恣意釋憲的主要途徑。
關鍵詞:憲法解釋 憲法個案基準 憲法審查 恣意釋憲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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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劉練軍: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憲法》第9條第1款規(guī)定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該條款的規(guī)范特性決定了它屬于不完全法條。結合其他憲法條款可知,此條款的價值目標在于作為主權代理人的國家負有保障自然資源得到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防范對自然資源的破壞性采掘,并治理由不當利用所造成的生態(tài)失衡和環(huán)境污染。因而,對該條款應當作制度性保障解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不但要求立法者對自然資源建構多層級的法律制度體系,而且該制度體系的結構及內容必須符合基本權利保障的現代憲法要求,以使國民能夠公平地獲取自然資源物,并對之切實享有所有權、用益物權等權益。
關鍵詞:自然資源 國家所有 制度性保障 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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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家所有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肖澤晟: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憲法上的國家所有權是保障每個公民平等合理利用國有財產的公共“控制權”,指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應當處于國家的最高控制之下,國家機關不能禁止公民對國有財產進行合理利用,因而具有強烈的公權屬性,并內在地決定了只能經由立法權和行政權的行使才能實現國有的目的。從現行法對國家所有權權能的配置來看,在國有財產的具體用途被確定之前,抽象層面的國家所有權權能與行政權的行使是無法分離的。在國有財產的用途依法被確定為生活資料之后,國家所有權與行政權也不可分離,但是在國有財產的用途依法被確定為生產資料之后,國家所有權權能就應當與行政權分離。
關鍵詞:國家所有權 行政權 生產資料 生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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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視閾下財產罪保護法益的再認識
徐光華: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江西財經大學法治政府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對81個“非法取回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樣本案例的定罪、量刑、犯罪數額認定的考察發(fā)現,原則上只有造成占有人財產損失的才會以財產罪定罪,而若判處財產罪會導致量刑畸重,所以,樣本判決限制財產罪的適用和犯罪數額的認定以實現量刑輕緩。本文認為,優(yōu)先考慮量刑合理的“以刑制罪”忽略了定罪的準確性,易消彌財產罪之間、財產罪與其他罪之間的界限;部分判決量刑畸輕、犯罪數額認定混亂、判決書說理不一;樣本判決“以刑制罪”有其實踐理性,但缺乏必要的規(guī)范約束易導致亂象。由此反思我國刑法對財產罪的定量立法模式,較重的法定刑是導致“以刑制罪”的根本原因。立法賦予量刑更大的裁量空間將有助于緩解司法上的“以刑制罪”,也有助于對包括占有權在內的財產法益的全面保護并實現罪刑均衡。
關鍵詞:以刑制罪 所有權 占有權 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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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減刑程序公平性的實證研究
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通過對我國A市B法院減刑程序的運行實踐(以1702份減刑裁定書為樣本)進行實證研究及針對減刑實務人員的深度訪談得到具體數據。2013年以前數據顯示,因職務犯罪、金融類犯罪等被定罪的三類罪犯的減刑系數較大,即在較短的時間內能獲得較長時間的減刑。該發(fā)現一定程度上符合當事人能力理論,即在法律程序中,那些有錢人或有權人由于可以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因此更容易在法律程序中勝出或占據優(yōu)勢。此外,減刑規(guī)范的模糊性和減刑程序的非公開性也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減刑阿富貴”的實證現象。2014—2015年的數據顯示,在中央司法政策、規(guī)則修訂及地方試點的合力作用下,針對三類罪犯的減刑系數反而表現出陡然下降的趨勢,且低于非三類罪犯的減刑系數。我國嚴格控制三類罪犯減刑的實踐效果一定程度上挑戰(zhàn)了當事人能力理論的普適性,也啟發(fā)研究者進一步關注中國司法理性化的模式及其可持續(xù)性問題。而要走出運動式治理的框架,需寄希望于技術監(jiān)測進路,而非資源配給進路或單純的程序機制改良。
關鍵詞:減刑 “三類罪犯” 司法公平 運動式治理 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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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證據推理模式的轉型:從日常思維到精密論證
封利強: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我國傳統(tǒng)的刑事證據推理模式屬于日常思維模式,存在著自發(fā)性、粗放性和跳躍性等弊端。威格莫爾分析法和圖爾敏模型是西方學者提出的兩種分析工具,有助于推動刑事證據推理實現從日常思維模式到精密論證模式的轉型。我們應當批判地吸收威格莫爾分析法和圖爾敏模型的合理之處,并結合我國國情加以本土化改造。具體思路是:將刑事證據推理分為目標事實版本的確立、證據推理模型的建構以及證據總體分量的評估等三個步驟,依次遞進、環(huán)環(huán)相扣地展開。
關鍵詞:司法證明 證據推理 威格莫爾分析法 圖爾敏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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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司法專門化發(fā)展的實證檢視:以環(huán)境審判機構和環(huán)境審判機制為中心
張忠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環(huán)境司法專門化包括環(huán)境審判機構、環(huán)境審判機制、環(huán)境審判程序、環(huán)境審判理論和環(huán)境審判團隊的專門化。從環(huán)境審判機構的設置類型和案件受理情況看,其“地方性”十足,即多是在當地特定時空內進行的本土化實踐;而環(huán)境審判機制卻頗具“普適性”,即超越了特定時空的普遍的實踐,并主要表現為宏觀上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偏好和微觀上的裁判文書要素間基本缺乏內在的特殊關聯。環(huán)境司法專門化須融合地方性與普適性。為此,應首先設計專門化的環(huán)境審判程序,然后再構建專門化的環(huán)境審判理論和環(huán)境審判團隊。
關鍵詞:環(huán)境司法專門化 環(huán)境審判 環(huán)保法庭 環(huán)境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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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上班輪貨物運輸合同中強制性規(guī)則的適當性
胡緒雨: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當法律需要實現的目標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時,強制性規(guī)則是必要的,但當法律試圖調整承托雙方之間的利益公平時,就產生了強制性是否需要和進行干預程度的問題。強制性規(guī)則雖然對國際海上班輪貨物運輸合同責任的公平性分配、保護貨方利益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其整體效果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強制性規(guī)則的缺陷集中體現在責任的固定上,這會削弱效率價值的發(fā)揮,而是否取消強制性干預主要是由船貨雙方談判勢力的平等性所決定的。目前的航運事實未能證明承運人繼續(xù)和長期擁有這種優(yōu)勢的談判地位,承托雙方談判勢力趨向平等,從而為契約自由提供了基礎?;趪H班輪運輸的部分長期合作性合同中承托雙方談判勢力趨向平等,《鹿特丹規(guī)則》中制定了批量合同,回歸契約自由原則,以構建一個整體上有實效的,但應受到一種最低限度的航運安全、公共利益與公序良俗限制的航運秩序。這代表了當今國際海上班輪貨物運輸合同中強制性的干預程度、強制性規(guī)則與任意性規(guī)則平衡發(fā)展的趨勢。
關鍵詞:運輸合同 契約自由 契約正義 強制規(guī)則 批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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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司法研究】
公司解散糾紛的司法實踐和裁判規(guī)則改進
耿利航: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在我國公司解散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以公司內部人合性障礙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實際上給了原告股東無理由退出公司的權利(力),這有悖于有限公司本質內控特征,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下級法院傾向于以公司對外經營情況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又沒有充分考慮給予正常經營的公司里受到嚴重壓制的股東應當的解散救濟,少數股東擁有真實的退出權利是抑制多數股東各種機會主義行為的更有效工具,是公司解散制度的核心功能所在,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從不意味著運營正常的公司必定會被強制清算。為謹慎起見,我國法院應將公司解散救濟原則上應用于多數股東存在侵吞、轉移公司資產等嚴重違反忠實義務行為的公司解散糾紛案件。
關鍵詞:公司解散 股東壓制 人合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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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在我國的司法適用研究
蔡 唱: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公序良俗在裁判中的運用自2013年起增加迅速,涉及法律行為、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等各領域。司法適用中存在以一般道德標準替代公序良俗、概念混用和割裂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公序良俗界定問題,也包括判斷對象錯誤、向一般條款逃逸等適用不規(guī)范問題。公序良俗司法適用問題之應對策略包括兩大方面:一是要實現民法外部與內部價值有效溝通,具體包括界定公序良俗原則以增加確定性、充分發(fā)揮其引致作用、加強原則在民法內部區(qū)分控制。二是保障公序良俗原則之科學適用,具體包括明確適用條件、采取類型化適用方法、總結裁判中成熟類型和關注債務人超出自己預計給付能力、基本權利維護等我國裁判中尚未涉及之類型。
關鍵詞:公序良俗 司法適用 類型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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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鳴】
論民法對合同行政審批的立法態(tài)度
馬新彥:國家2011司法文明協同創(chuàng)新中心教授,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按照現行法的規(guī)定行政審批對合同效力具有決定性影響,背后的邏輯無非是在行政審批的制度框架內權力或者權力的執(zhí)掌者可以凌駕于合同主體自由意志之上成為法律行為效力的決定性力量。這不僅帶來了理論上的矛盾與紛爭,也給審判實踐帶來了困擾。對需經審批的合同進行類型化區(qū)分,并對現行法規(guī)范進行理性反思,不難得出結論:行政審批與合同效力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就以國有資產為標的合同而言,審批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審批,而是國家所有權的終極行使;就非以國有資產為標的合同而言,決定其效力的只能是私法自有規(guī)則體系的內在規(guī)定和基本邏輯,而絕不是公權力的審批。公權力存在的全部意義是將有損國家經濟主權、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法律等合同拒之于經濟領域之外。未來民法典應當刪除類似于《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將合同的效力真正絕緣于行政審批。
關鍵詞:行政審批 權力的邊界 合同效力 處分權的終極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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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語境下極端主義犯罪治理定量研究
趙 軍: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九)》對極端主義犯罪的規(guī)制具有實質正當性,對相關行為的刑事規(guī)制應限定在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宣揚極端主義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之內。但回歸分析也表明,大量作用顯著的因素源于犯罪以外的社會問題,因此,宗教極端主義犯罪的應對必須超越刑法對犯罪的規(guī)制,在更為廣闊的社會治理視野中展開。
關鍵詞:極端主義犯罪 恐怖主義犯罪 風險刑法 社會治理精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