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熟妇AV乱码在线观看,少妇荡乳情欲办公室456视频,国产成人无码网站,国产精品人成A片一区二区

郵件系統(tǒng):
用戶名: 密碼:
2025年04月04日 星期五
2025年04月04日 星期五
位置: 首頁 》法學人物 》法界資訊 》學者觀點
陳光中:完善涉外刑事訴訟若干問題探討

時間:2025-02-28   來源:華政法學公眾號  責任編輯:陳聰


【內容摘要】 ?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刑事訴訟的條款相當匱乏,與實踐需求存在較大差距,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中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在專章中要明確規(guī)定堅持國家主權、信守國際條約、訴訟權利義務平等、使用中國通用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五項基本原則。專章應明確涉外刑事案件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的適用情形,以優(yōu)化司法職能配置;針對域外證據的準據法沖突問題,分類制定域外證據審查的標準及細則;擴寬涉外案件中域外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對質權;確保訴訟參與人獲得翻譯的權利,并著力構建與之相適配的翻譯制度體系;完善針對外國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平衡控辯雙方的地位;構建對外國人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明確法律指引,把握好強制措施適用的比例原則;健全跨部門、跨境協(xié)作機制,加強技術支持與資源整合,深度優(yōu)化國際司法協(xié)作模式。

【關鍵詞】 ?涉外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修改 基本原則 管轄 域外證據審查

在經濟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和社會活動國際化的背景下,全球范圍內的互聯(lián)互通趨勢日益增強,隨之而來的跨國犯罪現(xiàn)象亦日趨嚴重。這對涉外刑事訴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并對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規(guī)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外法治建設不僅是響應新時期對外開放政策、應對國際風險與挑戰(zhàn)的迫切需求,也是實現(xiàn)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關鍵一環(huán)。因此,應當深刻理解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努力構建與發(fā)展階段相匹配的涉外法治體系和框架。目前,中國已經參與了多項國際公約,并與多個國家簽署了雙邊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法》(簡稱《司法協(xié)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下文簡稱(《刑訴法司法解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下文簡稱《公安部規(guī)定》)《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及《關于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等多項法律文件共同構成了當前處理涉外刑事案件和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石。但不可否認,涉外刑事訴訟領域在理論研究和立法層面尚存有待填補的空白,這一現(xiàn)狀迫切需要學術界的深入探討與關注,以及立法機關的明確規(guī)范與指導。我國應當加快推動相關立法進程,以明確的法律適用、程序規(guī)則及國際合作機制,為涉外刑事訴訟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

一、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

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背景下,體例上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具有理論和實踐層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舉有利于構建一個更加健全的涉外法律框架,以應對跨國犯罪、司法協(xié)助等復雜問題。

(一)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的必要性

全球化背景下,涉外刑事案件的數量與類型均呈現(xiàn)極為顯著的增長態(tài)勢以及多樣化的發(fā)展趨向。具體體現(xiàn)為:其一,腐敗犯罪在全球化的催化下呈現(xiàn)出愈加國際化的強勁之勢。腐敗行為的跨國性與涉外性特征愈發(fā)鮮明,已然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棘手難題。在全球化的經濟格局中,腐敗官員利用國際間的資金流動便利性、金融監(jiān)管差異以及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實施外逃行為,企圖逃避國內法律的制裁。與此同時,腐敗資產的跨境轉移手段日益隱蔽且復雜多樣,涉及到復雜的金融交易網絡、離岸公司運作以及虛擬貨幣等新興領域,使得追蹤和追回腐敗資產的難度急劇增大。其二,外國人犯罪案件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現(xiàn)出數量增長的趨勢。這一現(xiàn)象涵蓋了多種具體情形,包括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實施各類犯罪行為,其犯罪類型涉及盜竊、搶劫、故意傷害、詐騙等傳統(tǒng)犯罪領域,以及因文化差異、法律認知偏差或其他復雜因素引發(fā)的新型犯罪。同時,我國公民在境外犯罪以及我國依據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在特定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犯罪案件也有所增加。在跨國人員流動日益頻繁的今天,不同國家公民在境外的行為規(guī)范與法律適用問題愈發(fā)復雜,這不僅涉及到各國法律制度的協(xié)調與銜接,還考驗著各國司法機關在跨國司法調查、取證、審判以及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的協(xié)作能力。其三,跨國犯罪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在全球化進程中持續(xù)加劇,已然演變?yōu)橐环N極具挑戰(zhàn)性的全球性犯罪現(xiàn)象。此類犯罪活動往往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的眾多參與者,他們借助全球化的交通、通訊和貿易網絡,構建起龐大而復雜的犯罪組織架構,從事諸如恐怖活動、跨國販賣人口、走私武器彈藥、國際詐騙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穩(wěn)定的犯罪活動??鐕缸锏慕M織形式日益嚴密,分工協(xié)作愈發(fā)精細,犯罪手段不斷創(chuàng)新升級,使得各國執(zhí)法機構在打擊此類犯罪時面臨著巨大的困難。其四,金融犯罪在全球化的推動下,其在國際范圍內的負面影響呈現(xiàn)出急劇擴大的態(tài)勢。洗錢活動作為金融犯罪的典型代表,犯罪分子利用國際金融體系的開放性和復雜性,通過跨境資金轉移、設立復雜的金融交易結構以及利用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漏洞等手段,將非法所得合法化,嚴重干擾了國際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其五,網絡犯罪借助全球化的信息網絡實現(xiàn)了迅猛擴張,呈現(xiàn)出鮮明的跨國界、跨地域特征,其犯罪手段的更新?lián)Q代速度令人驚嘆。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和互聯(lián)網的普及,網絡犯罪已不再受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可以跨越國界,利用網絡技術漏洞和虛擬空間的匿名性,實施諸如網絡詐騙、網絡盜竊、網絡色情傳播、網絡恐怖主義宣傳以及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攻擊等多樣化犯罪行為。網絡犯罪的技術手段不斷創(chuàng)新,從傳統(tǒng)的計算機病毒、黑客攻擊到如今的人工智能輔助犯罪、區(qū)塊鏈技術濫用等,給各國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帶來了巨大壓力。

然而,與涉外刑事犯罪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在涉外程序方面只確立了平等適用原則和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原則性框架。整體而言,相關規(guī)定的數量稀少且內容較為原則化,在應對日益復雜多變的涉外刑事訴訟實踐需求方面存在明顯的局限?,F(xiàn)行《刑事訴訟法》涉外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近乎處于空白狀態(tài),僅存有兩條極為有限的規(guī)定。這種粗疏的立法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構建方面的滯后性與不完備性。具體而言,從法律條文來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僅在其總則部分的第17條與第18條涉及到了涉外程序相關內容。其中,第17條所確立的是平等適用原則,從法理層面深入剖析,這一原則體現(xiàn)了刑事訴訟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在涉外情境下的延伸與應用。而第18條則在刑事司法協(xié)助方面作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從國際司法合作的宏觀視角來看,刑事司法協(xié)助是現(xiàn)代國際社會應對跨國犯罪、實現(xiàn)全球司法正義的關鍵機制之一。因此,國家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xié)助顯得尤為必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所規(guī)定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原則性條款,為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依據,明確了我國在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事務中的基本立場和方向。然而,作為一項原則性規(guī)定,其在具體操作層面尚缺乏足夠的細化和明確性,難以直接指導復雜多樣的司法協(xié)助實踐活動。在實際的涉外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到諸如引渡、證據移交、刑事訴訟移管等具體的司法協(xié)助形式時,往往需要依據更為詳盡和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或雙邊、多邊國際條約?!端痉▍f(xié)助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上述問題起到了緩和作用,然而《司法協(xié)助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也存在銜接困境。近年來,盡管國家立法機關也在積極推進涉外領域的立法工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等法律的出臺,但與涉外法治規(guī)范需求的增長相比,我國在涉外領域的立法仍然顯得相對滯后。

從比較視野來看,一是很多域外刑事訴訟法典規(guī)定了涉外刑事訴訟專章,例如哈薩克斯坦刑事訴訟法典第十二編、俄羅斯聯(lián)邦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卷、哥倫比亞刑事訴訟法典第五編中均規(guī)定了刑事訴訟程序領域內的國際司法合作,其中包括基本原則、域外證據的可信性或法律效力、司法協(xié)助等內容。二是與涉外民商事立法相比,涉外刑事案件的相關立法明顯落后。例如,涉外刑事案件中有效的國際證據交換制度發(fā)展十分緩慢。早在1896年,《民事訴訟程序公約》就規(guī)定了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使用調查委托書,與涉外民商事案件相比,涉外刑事案件在證據交換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的保障方面,尚存在顯著差距,這種差距在時間維度上落后了半個世紀。對比我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門針對涉外民事訴訟制定了專編(第270條至第305條),詳盡規(guī)定了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管轄的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調查取證、期間、仲裁以及司法協(xié)助等關鍵內容。這些規(guī)定為涉外民事訴訟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有利于實現(xiàn)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相較《民事訴訟法》,在跨國犯罪日益頻繁的全球化背景下,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司法實踐往往依賴于《刑訴法司法解釋》《公安部規(guī)定》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缺乏系統(tǒng)性的立法支持。這種現(xiàn)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和協(xié)調性,影響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涉外刑事訴訟在國際合作的一些關鍵領域,由于法律依據的缺失以及部分法律法規(guī)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的不足,使得加強刑事涉外領域立法變得尤為迫切。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借鑒民事訴訟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涉外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以立法形式對涉外刑事訴訟內容進行系統(tǒng)化規(guī)定。

(二)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的可行性

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不僅契合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發(fā)展的內在邏輯,亦緊密貼合涉外刑事訴訟實踐的現(xiàn)實需求。從理論層面而言,涉外刑事訴訟專章的增設具備堅實的法理依據。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強調法律體系的完整性、邏輯性以及對現(xiàn)實社會關系的適應性。涉外刑事訴訟作為刑事訴訟領域中處理涉及外國因素案件的特殊范疇,其涉及的法律關系具有高度復雜性,涵蓋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交叉、國家主權與司法合作的平衡、不同法系訴訟理念與程序規(guī)則的協(xié)調等諸多層面。通過在《刑事訴訟法》中設立專章,能夠為涉外刑事訴訟提供專門的理論框架和規(guī)范體系,使其與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原則和理論體系相融合,進而推動整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深化與拓展。首先,從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角度考量,涉外刑事訴訟專章的設立有助于填補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體系在涉外領域的結構性空白。當前,涉外刑事訴訟相關規(guī)定散落于《刑事訴訟法》《刑訴法司法解釋》《公安部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中,缺乏系統(tǒng)性整合,難以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增設專章能夠將涉外刑事訴訟的各項制度、程序和原則進行集中梳理和規(guī)范,使法律體系更加完備、嚴謹,符合現(xiàn)代法治理念對法律體系邏輯性和系統(tǒng)性的要求。其次,在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處理上,專章的設立能夠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銜接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確保我國在涉外刑事訴訟中既能履行國際義務,又能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和司法獨立。涉外刑事訴訟必然涉及國際法規(guī)則的適用,如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同時又必須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將這些國際法規(guī)則轉化為國內法上的具體制度和程序。

從實踐層面來看,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亦具有充分的現(xiàn)實可行性,能夠有效應對涉外刑事訴訟實踐中面臨的諸多挑戰(zhàn)。一方面,我國已具備一定的涉外刑事訴訟實踐經驗積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涉外刑事案件數量逐漸增多,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包括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轄、證據收集與審查判斷、外國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刑事司法協(xié)助等方面。這些實踐經驗為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專章提供了堅實的實踐基礎,使得專章的內容能夠緊密結合實際需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我國在涉外刑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不斷加強。我國已與多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等雙邊或多邊國際協(xié)議,積極參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機制的建設,這些國際合作成果為涉外刑事訴訟專章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支持。

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中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具有理論層面和現(xiàn)實層面的可行性。這要求我國在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等多個層面進行系統(tǒng)性的制度設計和創(chuàng)新,以確保涉外法治建設的有效性和適應性。專章的設立能夠從制度上構建一套更加系統(tǒng)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涉外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以更好地維護國家司法主權、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促進國際司法合作的深入開展。

二、在專章中規(guī)定處理涉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公安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必須強調以國家主權為核心,兼顧國家對外關系的復雜性,并嚴格依據國內立法及我國所締結的國際條約作為行動指南。鑒于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性,建議在《刑事訴訟法》涉外程序專章中明確規(guī)定以下原則:國家主權原則、信守國際條約原則、訴訟權利與義務平等原則、使用中國通用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以及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

(一)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國際法最古老的原則之一,指國家在其領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能夠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不受其他國家干涉。通說認為“主權”的概念最早始于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法國政治思想家博丹在其著作《論共和國六書》中首次提出了主權概念,將主權視為國家的重要標志,是一種永久且絕對的權力。在博丹的主權理論中,立法權被視為主權的核心組成部分,主權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是實現(xiàn)主權合法化的工具。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fā)展,絕對化的國家主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zhàn)與演變。經濟全球化、跨國犯罪、國際合作等均對絕對化的國家主權造成一定影響和制約。但無論國家主權原則如何遭受挑戰(zhàn),其內涵包括兩個基本維度:一是國家在本國管轄領域內享有的最高權力;二是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獨立權力,即國家在國際舞臺上獨立自主地制定和實施外交政策、處理國際事務的權力。這種對外的獨立權力根源于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力,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國家主權的完整概念。

國家主權原則最重要的一個體現(xiàn)在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轄原則,通過刑法規(guī)范明確管轄權所及的范圍,從而實現(xiàn)國家主權的具體化。因此,不同國家雖然在刑事司法管轄權的范圍及細則上采取了不同立法,但基于國家主權衍生形成的以屬地管轄為基礎的管轄體系仍成為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管轄原則。國家主權原則在涉外刑事訴訟的核心地位還體現(xiàn)在其影響力滲透于涉外刑事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包括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以及判決的執(zhí)行。此外,還涉及到司法文書的跨國送達、證據的收集與保全、證人作證的安排及對調查的協(xié)助、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與凍結,以及違法所得和其他相關財物的沒收與返還。可見,在涉外刑事訴訟中,國家主權原則不僅體現(xiàn)在對犯罪的管轄權上,還涉及國際司法協(xié)作中的平等合作和對外國機構司法行為的限制。這一原則既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必要保障,也是防止域外司法濫用的重要屏障。因此,將國家主權原則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的涉外專章中,既是對我國司法獨立性的確認,也是規(guī)范國際司法合作的法治化需求。

(二)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guī)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均有約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边@表明信守條約原則不僅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是各國在國際法實踐中廣泛認可和遵循的規(guī)則。現(xiàn)代概念下的條約體系起源于民族國家體系確立之后的歷史時期。自1815年維也納會議以來,國際社會逐步認識到,通過條約形式可以確立對締約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原則?!皸l約必須遵守”原則,作為《聯(lián)合國憲章》序言中所明確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效力根植于國際習慣法之中。隨后,“條約必須遵守”發(fā)展成國際法中的基本原則,要求各締約國或參加國必須履行其在條約項下的義務。國際條約作為現(xiàn)代國際法體系中最主要的法律淵源,體現(xiàn)為國際法律主體間就權利與義務所達成的正式書面協(xié)議。這些條約不僅為各主權國家提供了行為的規(guī)范框架,而且通過書面形式明確了各方的法律承諾,從而在國際關系中發(fā)揮著確立預期行為模式和解決爭端的重要作用。盡管面臨一些挑戰(zhàn)和例外情況,但信守原則仍然是維護國際關系穩(wěn)定和促進國際合作的關鍵因素。有關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邏輯關系有四種不同的學說,包括“國內法優(yōu)先的一元論”“二元論”“國際法優(yōu)先的一元論”“二元論與國際法優(yōu)先的一元論的相互接近”。雖然在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上,各國實踐有所不同,但普遍認同的原則是,當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與國內法發(fā)生沖突時,應優(yōu)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除非該國在締約時聲明了保留。同時,與國內法法律位階效力不同的是,在國際關系中,由國家責任的形式保障國際法對國內法優(yōu)先地位的履行。在中國,信守國際條約原則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在國內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需要在國內法律體系中得到體現(xiàn)和執(zhí)行。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案件時,也必須遵循信守條約原則,確保國際條約在國內法律體系中的效力。例如,在《中英聯(lián)合聲明》的履行過程中,中國通過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將《中英聯(lián)合聲明》中的義務轉化為國內法,體現(xiàn)了信守條約原則的實踐。從域外比較的視角來看,國際條約優(yōu)先的法律適用原則規(guī)定在各個國家刑事訴訟法國際合作或司法協(xié)助專章中,其中包括哈薩克斯坦、意大利等??梢姡攀貒H條約原則不僅僅是國際法的重要基石,而且在各國的國內法規(guī)定中也得到了廣泛認可和應用。因此,將信守國際條約原則規(guī)定于《刑事訴訟法》涉外專章中,作為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將為涉外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問題提供指導。

(三)訴訟權利與義務平等原則

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涉外刑事案件時,應當堅持外國人與本國公民訴訟權利與義務平等原則。此項原則的適用對象是外國人犯罪,對“外國人犯罪”的理解應當為“外國人犯罪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包括外國國籍人和無國籍人)實施違反我國刑法規(guī)定,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通過《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的平等對待,以及程序正義的貫徹,確保外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xiàn)和法律的平等適用。此外,確保外國人與本國公民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同等權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xiàn),也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要求。平等對待外國人與本國公民是建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信任基礎,有助于跨國犯罪的打擊和國際合作的開展。與此同時,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在國際法律關系語境下,體現(xiàn)了國際間的平等互惠關系。從比較法與國際法律實踐的視角,外國人得以享有與本國公民等同的訴訟權利并承擔相應訴訟義務,這一法律現(xiàn)象蘊含著對等原則的深刻邏輯,其成立的前提條件在于,其他國家在類似情形下,亦對中國公民賦予相應的訴訟待遇保障。但在實踐中,盡管我國在國際條約和協(xié)議中承諾平等對待外國當事人,但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困難,如信息不對稱、考慮法外因素、執(zhí)行力度不足等問題。因此,在涉外案件中堅持這一原則是非常必要的。涉外案件中對外國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平等原則不僅是國際法的要求,也是國內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原則有助于保障訴訟過程的公平性,并促進國際間的法律合作與信任。

(四)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使用本國通用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是各國立法通行的做法,也是獨立行使國家司法主權的重要體現(xiàn)。該原則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必須采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司法程序的規(guī)范性和權威性。雖然使用中國通用語言文字是基本原則,但立法上也有提供的翻譯規(guī)定。即,應當向不通曉中國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準確的翻譯服務,確保其能夠充分理解訴訟活動的內容并有效行使其訴訟權利。在實踐中,遵守該原則意味著公安司法機關需制定明確的程序和標準,以確保翻譯服務的質量。這包括對翻譯人員的資質審核、明確翻譯人員的準入條件、明確翻譯人員的權利義務、翻譯準確性的驗證以及對翻譯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誤解或偏差予以糾正等問題。提供翻譯服務的目的不僅在于訊問犯罪嫌疑人,更關鍵的是要確保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之間的無障礙溝通。對此,在《刑事訴訟法》涉外專章中確立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同時,有必要對涉外案件中訴訟參與人獲得翻譯的權利保障問題制定更為詳盡的規(guī)定,以保障獲得翻譯的實質性效果。

(五)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

外國律師不得在中國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只能通過中國律師進行辯護,這體現(xiàn)了國家主權的獨立性和不可侵犯性。在中國境內指定或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時,僅限于指定或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外國律師不得參與中國的刑事訴訟活動。律師制度作為國家司法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其運作通常受限于國家的主權邊界?;谒痉í毩⒑头煞帐袌霰Wo的考量,多數國家普遍采取此原則,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境內執(zhí)行律師職務或參與訴訟活動,也有例外情況比如英國、意大利等?!缎淘V法司法解釋》第40條規(guī)定了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不得擔任辯護人。這一做法旨在確保法律服務的質量和監(jiān)管,同時保護國家司法體系的獨立性和完整性。這一規(guī)定也確保了外國人在中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語言和法律文化的差異而影響其辯護權利。此外,還涉及國家對法律援助責任的承擔,確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無論國籍,原則上都能獲得律師幫助和辯護。

三、涉外刑事訴訟重點問題的探討及完善建議

(一)涉外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

涉外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問題涉及確定哪個國家或法律體系有權對涉及外國因素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這些因素包括外國人、跨境犯罪或發(fā)生在多個司法管轄區(qū)的犯罪。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轄權遵循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四大管轄基本原則。實踐問題主要集中于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方面。

涉外刑事訴訟中的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問題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凸顯出諸多亟待解決的方面,其不僅涉及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與高效利用,更關乎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以及國家司法主權在涉外案件中的有效維護。首先,提級管轄層面存在著適用條件界定不明晰等問題,其邊界模糊的狀態(tài)致使司法實踐缺乏明確指引。其次,指定管轄制度亦出現(xiàn)了被濫用的亂象,部分情形下偏離了該項制度設立的初衷本意,淪為個別利益輸送或不正當干預司法的工具。指定管轄同時也暴露出正當性不足的問題,其在缺乏充分法理依據支撐以及合理程序規(guī)范約束的情境下肆意擴張。從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確保審判質量以及遵循涉外訴訟特殊規(guī)律的綜合視角出發(fā),迫切需要對涉外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及提級管轄進行更為明確且合理的規(guī)范。《刑訴法司法解釋》第476條在一定程度上對涉外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有所涉及,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之處,缺乏針對涉外案件特殊性的細致指引。在實踐中,涉外刑事案件往往具有復雜性、敏感性以及涉及多方利益等特點,基層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面臨資源有限、專業(yè)能力不足以及國際司法合作經驗欠缺等問題。例如,在涉及跨國商業(yè)詐騙、涉外知識產權侵權等復雜案件中,基層法院可能難以應對案件中的復雜法律關系、域外證據收集與審查以及國際法律適用等難題。此時,中級人民法院的介入與指導顯得尤為重要。該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必要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qū)內若干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這一規(guī)定旨在整合司法資源,提升審判效率和質量。然而,對于“必要時”的具體情形和判斷標準,目前缺乏明確界定,導致在實踐中中級人民法院在行使指定管轄權時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影響了司法的統(tǒng)一性和公正性。同時,該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但中級人民法院如何依據該條款進行合理的管轄權調整,以及如何確保這種調整既符合案件實際需要又遵循法定程序,尚需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例如,在涉及重大涉外經濟犯罪案件中,如何準確判斷案件是否符合中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條件,以及如何保障當事人在管轄權變更過程中的合法權益,都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進一步分析,涉外刑事訴訟指定管轄還應充分考慮國際司法合作的因素。在跨國犯罪案件中,涉及不同國家的司法管轄權沖突以及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等問題。然而,現(xiàn)行規(guī)定在這方面缺乏明確的指導,使得我國在處理涉外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問題時,在國際司法合作中面臨一定的困境。

此外,對于當事人在涉外刑事訴訟指定管轄過程中的權利保障問題,也需要給予足夠的重視。當事人有權知曉案件的管轄法院及其變更原因,有權對不合理的指定管轄提出異議。但目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較為薄弱,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了確保涉外刑事訴訟的公正、高效進行,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應當進一步完善涉外刑事訴訟指定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指定管轄的具體情形、判斷標準、操作程序以及當事人權利保障等內容。

(二)涉外刑事訴訟中域外證據的審查

在跨國刑事訴訟中,各國刑事訴訟法律體系在證據收集的主體資格、方法、技術手段、法定程序以及當事人權利保障等方面呈現(xiàn)出顯著的異質性,使得涉外證據的收集與審查認定往往涉及不同法系不同法律規(guī)則的適用。任何有關跨國證據的證據審查都必須面對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各國的證據法各不相同,域外證據的審查不但涉及證據跨境轉移的法律問題,也觸及到不同法系間證據規(guī)則的協(xié)調與融合。其中不僅包括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交互作用,而且涵蓋了主權、人權及司法公正等多重價值維度的綜合考量,體現(xiàn)了跨國法律協(xié)調與適用的深層次挑戰(zhàn)。

具體而言,當前域外證據審查的難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立法規(guī)定的缺失與模糊,在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及《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對于境外證據的審查規(guī)則尚未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guī)定。這一立法上的空白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境外證據的審查缺乏統(tǒng)一的操作標準。當前,我國證據審查認定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集中在對境內證據的審查,并對各類證據設有明確的細化規(guī)定。相較之下,對于境外證據的審查認定,缺乏同等程度的細化規(guī)范?!缎淘V法司法解釋》對境外證據材料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提供了指導,指出經過人民法院審查認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該條款在規(guī)范層面存在兩重缺陷:第一,未對“境外獲取的證據”進行細致分類,忽略了不同的證據獲取方式會導致認定程序和認定規(guī)則的差異。第二,該規(guī)定未能明確界定何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導致在實踐中對其具體含義存在不同的解釋,這種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引發(fā)了司法實踐中的分歧和爭議,使得域外證據的審查與認定逐漸形成了較為寬松且不一致的標準。具體來說,存在以下幾種分歧:其一,應嚴格遵循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取證程序和證據認定的所有細化規(guī)定。其二,符合《刑事訴訟法》能夠查明案件事實的核心要義,遵循查證屬實的基本原則。其三,在實質上滿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的基本要求,以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三性”審查為標準。

其次是準據法沖突,鑒于司法主權所固有的排他性,導致域外證據的證據獲取和證據審查依據不同國家準據法的現(xiàn)象無法避免。為解決準據法沖突的問題,俄羅斯《聯(lián)邦刑事訴訟法典》第455條規(guī)定了從其他國家所獲證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即“依據法定程序核證或者移交的相應證據,由其他國家公職人員在執(zhí)行有關委托其提供刑事案件司法協(xié)助的過程中在其他國家領域內獲得的,或者隨附于有關依據俄羅斯聯(lián)邦加入的國際條約、國際協(xié)議或者在互惠原則基礎上實施刑事追訴委托的附件中遞交俄羅斯聯(lián)邦的,與在俄羅斯聯(lián)邦領域之內完全依據本法典要求取得的證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痹诙砹_斯法律體系中,特定條件下獲取的域外證據被賦予與依據本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所取得的證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從而實現(xiàn)了取證合法性認定與證據證明力審查相分離。從我國法律規(guī)定來看,若要求將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取證的規(guī)范性要求完全適用于域外取證活動,這種做法顯然是脫離實際的,也不符合國際法所普遍認可的原則,并可能會侵犯他國的司法主權,同時也違背了我國在一系列司法協(xié)助條約中所承諾的相互尊重和合作的義務。根據我國與多個國家簽訂的雙邊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域外取證應當遵循相互協(xié)助、尊重司法主權的原則,而非單方面強加國內法規(guī)定。因此,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如何妥善處理因司法主權差異而產生的證據合法性與可采性相分離的判斷問題,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實踐難題。若嚴格依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的證據“三性”審查方法對證據進行評估,則存在取證地法律及證據使用地法律對合法性的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合法性作為司法程序中的一項根本性要求,指的是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涉及的取證主體資格、證據的形態(tài)特征以及證據搜集的手段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然而,取證行為的合法性界定存在國界性,某些取證行為可能在請求國被視為合法,而在被請求國則可能被視為非法,反之亦然。舉例來說,瑞典《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除非是在酷刑等極端情況下取得的證據,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證據也具有可采性。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比利時,比利時對于證據的取得不僅需要遵循本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還需要遵守《歐洲人權公約》。證人證言的收集和可采性規(guī)則也是如此。例如,在德國,雖有例外但原則上不能以審前詢問報告代替庭審中的證人質詢。在荷蘭,最高法院已明確裁定,在審前調查階段所獲取的書面陳述具備在正式審判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資格。證人無需親自出庭作證,僅需提交一份詳細記錄了審前階段陳述內容的正式報告即可滿足法庭對證據的要求。

從我國的司法實踐和法律規(guī)定來看有兩種“主流”的審查方法,“本國法”審查模式與“代替性”審查模式。首先,“本國法”審查模式是指,域外證據審查的法律適用應嚴格適用并遵循本國法的規(guī)定,被請求國司法機關根據證據收集地國家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可采性的判斷是否有效需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查。此種模式存在以下弊端:一是缺乏對國際司法協(xié)調的考量,僅依本國法規(guī)定審查域外證據可采性,忽視了證據收集地國家司法機關基于其法律作出的裁決,不利于跨國境證據處理時與他國司法體系的有效銜接與協(xié)作。二是對被告人權益保障欠佳,即便相關證據在證據收集地已因非法取證被排除,但按本國法審查時,因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同,導致此類本應排除的證據仍被采納,可能造成被告人權益的損害。例如,在“李佳明過失致人死亡案”中,加拿大警方據稱通過脅迫、利誘及欺詐等手段獲取了張瀚的自認其罪的供述,該陳述隨后被加拿大法院以非法取證為由予以排除。被告人李佳明的辯護律師提出,同案犯張瀚向加拿大警方所作的自認其罪的陳述乃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并已被加拿大法院判決排除于證據之外。張瀚被加拿大警方抓捕后,未能獲得律師幫助。我國應當采取更為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標準,該自認其罪的陳述在我國法庭審理中亦應被排除,不得作為本案定罪的依據,但此辯護意見并未被法庭采納。理由在于辯護人以張瀚在抓獲時未獲得律師幫助為由請求排除證據,此請求在我國法律體系下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三是法律適用較機械,只從本國法律體系角度審視非法證據排除理由,不參照其他國家合理裁決,難以靈活應對跨國證據涉及的不同法律差異情況,影響司法裁判在國際背景下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其次,“代替性”審查模式是指我國某些法律規(guī)范及司法實踐采納了一種預設立場,即通過刑事司法協(xié)助等途徑所獲得的證據原則上具有可采性。此種審查模式試圖將“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理解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請求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原則規(guī)定。在跨國刑事訴訟領域,域外刑事證據的獲取主要依托于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機制,該機制的法律基礎由《司法協(xié)助法》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構成。這些條約在國際法層面上確立了各主權國家在司法協(xié)助中的平等地位,意味著請求國在法律上無權對被請求國所執(zhí)行的取證行為進行復查。因此,確立了以獲取域外證據方式的審查代替域外證據可采性審查的思路。從域外立法來看,有不少國家通過立法將經法定列舉方式取得的域外證據視為具有可采性的證據。例如,《哈薩克斯坦刑事訴訟法》第563條規(guī)定:“在其他國家境內獲取的證據,由該國公職人員在執(zhí)行向該國提出的有關要求提供司法協(xié)助的請求(委托、申請)時獲得的,亦或依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簽署的國際條約或根據互惠原則隨附有關實施刑事追訴的請求(申請)遞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經法定程序核證與移交的,應當認定為是可以采信的證據,如果在接收這些證據時沒有違背司法公正原則、人的權利與基本自由?!碧﹪苍谄湫淌滤痉▍f(xié)助法中規(guī)定,通過司法協(xié)助取得的域外證據在庭審中應當具有證據資格。在德國,通過合法的司法互助途徑所獲取的證據,原則上不因取證國的具體取證手段而受到質疑,即可被采納為證據使用。我國也有學者提出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程序所獲得的域外刑事證據,在原則上被賦予了可采性。“代替性”審查模式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第一,法律判斷的混淆。這種模式通過獲取域外證據方式的法定性進行法律推定,賦予通過特定途徑(如司法協(xié)助)獲得的證據準入法庭的資格。從本質上來看,這種判斷方式實質上混淆了邏輯學中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之間的關系。根據證據可采性的定義可以將其解釋為證據能力或者證據資格,判斷一個證據是否具有可采性不能簡單地與取證的合法性進行等同,前者是證據法中的實體性內容,后者是證據法中的程序性內容。可采性是證據能不能用的問題,其內涵除了證據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該包括證據的相關性。此外,對證據可采性的審查還應當考慮關聯(lián)性法則、傳聞證據法則、意見證據規(guī)則等內容。第二,人權保障審查缺失。代替性審查模式默認通過法定渠道獲取的域外證據具有可采性,會導致對域外取證過程中潛在的人權保障問題缺乏必要的審查。這種默認立場只關注證據獲取方式的法定性,而可能忽視取證過程中對人權的侵犯情況。第三,審查標準單一化。該模式過度依賴獲取證據的法定方式,以此作為判定證據可采性的核心甚至唯一標準。

構建域外證據審查模式是應對跨國犯罪、促進國際司法合作的重要舉措,對于確保域外證據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在《刑事訴訟法》的涉外專章中,應從審查標準、程序保障、司法機制和國際合作等方面著手,建立科學、合理的域外證據審查模式。域外證據的來源復雜多樣,包括國際司法協(xié)助、跨境執(zhí)法合作、當事人提供等途徑。因此,針對不同的取證手段,應當制定相應的審查規(guī)范,以便妥善應對域外取證中取證合法性與證據可采性法律依據分離所帶來的困境。例如,有學者提出如下建議,對證據的取得方式應當作出如下分類:委托域外國家機關在域外取得的刑事證據以及我國偵查人員在域外直接取得的刑事證據,并構建各自的可采性評價框架。分類規(guī)定證據可采性細則這一思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所體現(xiàn),只是在立法中尚未明確。從實踐案例來看,最高檢頒布的典型案例(如,檢例第67號“張凱閔等52人電信網絡詐騙案”)中針對不同取證方式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要點作出了明確的指示。其中包括司法協(xié)助取得的證據,委托取得的境外證據,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所提供的境外證據。針對不同獲取途徑的審查,應當綜合考量其特殊性和現(xiàn)實性,以確保證據收集過程符合國際法和相關國內法的規(guī)定,同時保障司法程序的正當性和有效性。這一過程要求對各種取證方式的法律依據、程序規(guī)范以及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以實現(xiàn)對域外證據合法性的準確評估。

(三)擴寬域外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

在立法中應當從保障被告人對質權的角度出發(fā),將證人親自出庭作證確立為原則,宣讀庭前筆錄的情形規(guī)定為例外,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的目標。針對涉及跨國因素的刑事訴訟,通過立法擴寬“出庭”的形式,明確證人可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遠程出庭作證,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與不利證人進行對質的權利。在涉外案件中,有關人員的陳述或是證言由于涉及國家的司法主權問題,通常通過司法協(xié)助的方式獲得。即,請求國根據調查取證的需要列出詢問提綱提交給被請求國,通過司法協(xié)助的方式進行委托詢問形成證人證言,必要時還需要對提綱中所涉及問題與案件事實調查之間的相關性作出書面解釋。當然,某些國家在其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拒證權,因此在面對不同的被請求國時,會面臨根據它國法律或者我國與它國簽訂的司法協(xié)助條約的規(guī)定(例如韓國)而無法向我國提供證人證言的境遇。因此,在本文的討論中不考慮被請求國證人行使拒證權的情形。

涉外刑事訴訟中視頻出庭作證的正當性和可行性已經成為國際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議題。在跨國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國際司法合作需求日益迫切的背景下,視頻出庭作證作為一種新興的證據展示與質證方式,能夠有效解決證人無法親臨庭審現(xiàn)場的實際困難,同時提升訴訟效率并降低跨境訴訟成本。從正當性角度來看,視頻作證這種作證方式已經在我國《司法協(xié)助法》中予以確認,并在《刑訴法司法解釋》中有所規(guī)定。諸如《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規(guī)范已經將遠程視頻技術納入調查取證和司法互助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僅如此,《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46條明確規(guī)定了司法協(xié)助的相關內容,其中第18款專門針對“電視會議方式”作出了規(guī)定。該條款指出,在請求國司法機關需要對被請求國的證人或鑒定人進行詢問,且該證人或鑒定人由于某些原因無法或不宜親自前往請求國時,被請求國可以根據請求國的要求,通過電視會議的方式安排證人或鑒定人作證。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國際合作中對現(xiàn)代通訊技術的利用,旨在提高司法協(xié)助的效率和便捷性,同時考慮到了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和當事人的實際困難。通過這種方式,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對質權。中英兩國簽署的《關于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條約》第15條就為通過視頻會議取證提供了依據。《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明確了在特定案件情況下,可以實行遠程視頻作證。這也反映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中國在刑事訴訟領域對于采用遠程視頻作證方式的積極態(tài)度和探索,刑事司法體系正在逐步接受并推廣這種現(xiàn)代作證方式。

此外,應當充分考慮到在涉外案件中,缺乏強制域外證人出庭作證的配套措施、難以建立域外證人出庭作證的激勵措施等客觀因素。從域外角度看,即便是那些在本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強制證人出庭措施和證人不出庭懲戒后果的國家,例如英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等,亦面臨著在涉外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保障機制的挑戰(zhàn)。而視頻作證通過遠程技術手段實現(xiàn)了證人證言的公開呈現(xiàn),并保留了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質詢和交叉詢問的機會,完全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域外證人考慮到地理、政治、安全等因素導致其無法或不愿親自到庭,而視頻出庭作證提供了一種替代方案,同時保障了被告對證人的質詢權,符合法院采取適當措施確保證詞真實性和保護被告權利的要求。在“美國訴阿布?阿里案”(United States v. Abu Ali)中,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采納了沙特警方證人的雙向視頻會議證詞,鑒于證人拒絕入境美國出庭作證,遂通過視頻方式。該證詞的采集過程由法官在法庭主持,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在場,同時沙特阿拉伯的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對證人進行了詢問和交叉審問,而被告則通過電話與沙特阿拉伯的律師保持溝通。在本案的上訴審理中,上訴法院認為,被告對指控證人的面對面質詢權并非絕對,不應局限于證人親自到庭的形式,而應實質性地理解為地區(qū)法院必須采取適當措施,確保證詞的真實性及被告權利的充分保護。值得關注的是,歐盟與美國的《法律互助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美國與歐盟各成員國間須納入一項具體條款,該條款規(guī)定被請求國需向請求國提供條件,以便在請求國境內通過雙向視頻會議方式錄取證詞。換言之,歐盟成員國與美國之間必須相互允許通過視頻會議形式接受證人或專家的證詞。此外,該條款適用于所有現(xiàn)行的美國與歐盟成員國間的雙邊法律互助條約。即便在缺乏有效的雙邊司法互助條約的情況下,被請求國亦需向請求國提供相應的協(xié)助。從可行性角度分析,現(xiàn)代通信技術的發(fā)展為視頻出庭作證提供了技術保障,高清視頻會議系統(tǒng)、網絡加密技術等已經能夠確保庭審過程的實時性、安全性和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建議在《刑事訴訟法》涉外專章中明確涉外刑事訴訟中視頻作證的適用條件、操作程序和法律效力,為跨國司法協(xié)作提供更加完備的法律依據。

(四)涉外案件訴訟參與人獲得翻譯的權利保障

在涉外案件處理進程中,確保訴訟參與人獲得翻譯的權利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的關鍵一環(huán)。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之規(guī)定,若當事人不通曉或無法流暢使用法庭所采用的語言,則其有權獲得無償的語言翻譯服務,以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充分實現(xiàn)。這為涉外案件訴訟參與人享有翻譯權提供了堅實的依據。隨著全球司法文明的推進,各國愈發(fā)重視這一權利保障,并將其融入國內的司法體系構建之中。例如,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4條確實保障了在法律程序中獲得翻譯的權利。根據該憲章第14條的規(guī)定,在任何訴訟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證人不理解或不會說訴訟使用的語言,或者他們是聾啞人,則有權獲得口譯員的幫助。? ? ? ? ? ?

涉外案件訴訟參與人獲得翻譯權利的內涵應當包括:其一,在整個訴訟流程,從偵查、起訴至審判階段,只要訴訟參與人母語非案件處理所使用語言,便有權要求獲得專業(yè)、精準的翻譯服務,以確保其能夠充分理解自身所處法律境遇,包括權利告知、證據質證、法庭辯論等關鍵環(huán)節(jié)。其二,提供翻譯服務是國家專門機關的應盡職責,需保障翻譯的及時性、準確性,涵蓋口頭翻譯與書面翻譯,并確保提供翻譯人員的專業(yè)性。例如,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沒有直接將翻譯權寫入憲法,但多個聯(lián)邦法院和州法院已經確認,提供合格的翻譯服務是憲法要求的一部分。伊利諾伊州法院還規(guī)定,如果無法找到合適的翻譯,審判將暫停,直到有合格的翻譯可用。其三,即使外籍當事人通曉中國語言文字,也應當為其提供翻譯服務。在“蓋斯頓訴法國案”(Guesdon v. France)中,人權委員會明確指出,獲得口譯服務的權利并不限于個人完全不了解訴訟語言的情況,而是適用于被告在理解或使用法庭語言表達方面存在困難的情形。其四,當訴訟參與人對翻譯質量存疑,或翻譯缺失、延誤致使其合法權益受損時,必須擁有暢通且有效的救濟途徑,能夠及時申訴并獲得及時回應。這一權利保障體系要求各司法環(huán)節(jié)緊密協(xié)作,以充分尊重和維護涉外案件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權利,避免因語言障礙造成司法不公。例如,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翻譯服務被證明不足以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法院將會命令重新審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然而,審視我國涉外案件司法實踐,因缺乏系統(tǒng)且細化的翻譯問題法律規(guī)制,諸多問題接踵而至。第一,翻譯人員的準入條件模糊不清。當前沒有明確標準界定翻譯人員應具備何種語言資質、專業(yè)背景,諸如是否需通過特定等級外語考試、有無相關法律術語翻譯經驗,導致實踐中翻譯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有的甚至難以勝任復雜法律場景翻譯。第二,翻譯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界定不明。翻譯人員不清楚自身在保密、如實翻譯、協(xié)助司法查明事實等方面究竟負有何種責任,也不明確工作時長、報酬獲取、安全保障等權利范疇,使得翻譯工作隨意性較大,影響司法流程嚴謹性。第三,當訴訟參與人的翻譯權利遭受侵害時,救濟途徑近乎缺失。若遭遇翻譯錯誤致關鍵證據誤解、翻譯未及時到位延誤辯護等困境,當事人往往不知向何處申訴、如何維權,司法機關也缺乏對應處理機制,讓當事人權益受損后陷入無助。第四,翻譯人才匱乏現(xiàn)象顯著。涉外案件涉及多語種、多領域專業(yè)知識,而兼具法律素養(yǎng)與外語專長的復合型翻譯人才儲備嚴重不足,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涉外司法需求,在偏遠地區(qū)這一問題更為嚴峻。第五,翻譯人員在公檢法三個階段混用情況普遍。同一翻譯人員穿梭于不同司法階段,易受先入為主觀念影響,且缺乏各階段獨立審查監(jiān)督,難以保障翻譯在各環(huán)節(jié)的客觀性、公正性。

我國法律規(guī)定未能全方位搭建起完善訴訟參與人獲得翻譯權利保障的基本框架,與實踐需求尚存較大差距。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更側重于翻譯的形式存在,未深度觸及翻譯質量把控、權利救濟等核心保障要點,僅是初步搭建了翻譯介入司法流程的入口,遠未形成閉環(huán)保障體系。鑒于此,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后續(xù)修訂或相關配套立法完善進程中,對涉外案件訴訟參與人獲得翻譯的權利保障予以全方位明確與細化,設立專節(jié)規(guī)定翻譯制度。首先,應當明確翻譯人員準入門檻,設定標準化語言能力測試、法律知識考核,打造專業(yè)翻譯人才庫。其次,厘清翻譯人員權利義務清單,既賦予合理報酬、人身安全保護等權利,又確保準確翻譯、全程保密等義務。再次,開辟多元救濟渠道,當事人若質疑翻譯質量,可向獨立第三方機構申請復核。在翻譯過程中,若被追訴人基于合理理由對翻譯工作不滿,應有權要求更換翻譯人員,并可對翻譯內容提出異議。針對翻譯人員更換的問題,可以借鑒法律援助的相關制度,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合理理由要求更換司法機關指派的翻譯人員,公安機關及司法機關應予以考慮,并重新指派合適的翻譯員。若其再次提出更換要求,除非基于法定事由,否則不應予以準許。同時,加大翻譯人才培養(yǎng)力度,聯(lián)合高校、專業(yè)機構定向培育復合型人才,充實人才儲備。最后,規(guī)范翻譯人員使用流程,各司法階段獨立選派、交叉監(jiān)督,杜絕連貫性錯誤與偏見。

(五)外國人的法律援助問題

法律援助旨在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于司法機關的弱勢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法治社會對人權保障的重視和對司法公正的追求。隨著法律援助覆蓋范圍的持續(xù)拓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訴訟方面所呈現(xiàn)出的法律援助之需漸趨凸顯?!斗稍ā返?9條明確指出,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法律援助可以依據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進行。這一法律規(guī)定不僅為相關制度的發(fā)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今后進一步完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律援助制度指明了方向。近年來,我國在法律援助領域的不斷完善,尤其是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推進,對保障司法公正與國際人權義務履行產生了重要影響。然而在此進程中,司法資源配置以及權益平衡保障等維度的核心問題隨之突顯,諸如經濟困窘甄別尺度的科學化厘定、援助范圍的界定以及國際條約適用的程序細化等。對此,應當明確外國人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和程序,將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予以具體化,同時細化互惠原則和國際條約適用的具體操作方式。

實踐中,一些地方司法機關也對外國人的法律援助進行了有益探索,為完善立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參考。在立法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不同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國內現(xiàn)行法律的銜接以及國際條約義務的履行,形成一套科學、全面、操作性強的制度設計。總體而言,外國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我國司法體系國際化與法治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工作既涉及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展和細化,也關系到司法程序與實體法的協(xié)調配合。在法律援助立法中,內部需要建立健全外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保障、經濟困難認定標準和援助提供機制;外部則需注重與國際條約、互惠原則的銜接,并做好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之間的有效配套。下一步,應在總結已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律援助立法的理論與實踐探索,力爭形成一套科學、全面的制度框架,為司法公正與國際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六)涉外刑事訴訟強制性措施的適用

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還應對涉外刑事訴訟中強制性措施的適用問題給予高度關注。涉外刑事強制性措施直接涉及個人自由、隱私和財產權利,同時可能引發(fā)國際間的法律沖突或外交爭議。強制性措施的適用需遵循比例原則,這一點在德國刑事訴訟法中也同樣予以強調,即強制措施的種類和程度應與案件的重大性及預期刑罰相匹配。在涉外刑事案件,針對外國人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實踐中存在諸多難以消除的困難和阻礙。從全球視野下各國刑事訴訟法的維度審視,取保候審絕非僅為一項一般性的強制手段,其往往在國家憲法與法律體系架構內,被賦予權利屬性,進而作為一項具有憲法位階保障或法定化的規(guī)范內容而存在。在英國,保釋的法律框架主要由《1976年保釋法》建立,該法規(guī)定了保釋申請的基本原則。該法強調,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人的釋放會對公眾構成風險、導致進一步犯罪或導致被告人未能按時出庭,否則應當準予保釋。但相比普通刑事案件,涉外案件中審判前保釋的申請能否獲批往往需綜合考量各具體案件所呈現(xiàn)出的多元要素,全面評估被告人移民身份的特質、所面臨指控的性質和類別,以及既往的犯罪前科記錄等關鍵因素。例如,英國在涉及外國人的保釋審理中,法官可能會特別審查被告人與本國的聯(lián)系、引渡的可能性以及如果被告人被保釋是否可能被遣返回原籍。究其根源,在于部分外國人因與英國本土缺乏緊密的社會聯(lián)系紐帶,致使其被認定具有相對更高的脫逃風險,進而為法院的裁決工作增添了額外的難度與考量維度。在涉外案件中,保釋的考量往往超出了《保釋法》所規(guī)定的標準條件,逐漸顯現(xiàn)出二元化現(xiàn)象,即外國人往往面臨與本國公民不同的標準和程序。外籍被告人可能會面臨更為嚴格的保釋條件,甚至可能直接被拒絕保釋,這一現(xiàn)象使得他們在審判前的法律程序中面臨額外的審查與制約。此外,在英國的司法與移民政策交互語境下,外籍囚犯的保釋狀況受其移民政策的影響頗為顯著。依據《2007年英國邊境法》的規(guī)定,非歐盟國家的“外國罪犯”,如果被判處至少12個月監(jiān)禁,將被驅逐出境,此條款致使法院在考量外國人保釋申請時,傾向于持續(xù)羈押直至審判終結,對外國人的遣返預期成為維持拘留的關鍵因素。與此同時,英國在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也會影響保釋決策。特別是《歐洲人權公約》(ECHR)第5條規(guī)定了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法院必須在保障被告的這些權利與確保被告出庭之間找到平衡點。在“Sullivan v. UK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強調了在做出保釋決策時,必須考慮被告的個別情況,包括其與社區(qū)的聯(lián)系。此案突顯了公正且比例適當的保釋處理方式的必要性,特別是對于由于身份問題而可能處于不利地位的外籍被告人??梢?,外國人的保釋申請不僅是對個案的審查,還是對法律框架、社會安全和移民政策等多重因素的綜合考量,涉及復雜的法律權衡。

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對強制措施的適用規(guī)定相對籠統(tǒng),在涉外案件中特別適用的情形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指引,更多依賴《公安部規(guī)定》及《刑訴法司法解釋》作為實踐依據。然而,這些臨時性規(guī)定在權威性、系統(tǒng)性和統(tǒng)一性上存在不足,無法完全滿足涉外案件復雜性和敏感性的要求。例如,強制措施的范圍、適用條件、通知程序和外交協(xié)作機制等方面,仍有較大的完善空間。在制度設計上,涉外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需要從兩個維度考量。一是強制措施的具體類別及適用場景,如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或邊控措施等,應根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國籍身份作出靈活調整。二是程序性規(guī)范的嚴謹性與可操作性,例如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時,是否需履行外交通報義務以及通知駐華使領館的具體時限,應在立法中予以明確。同時,應當完善外國駐華使領館探視本國公民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外國籍嫌疑人拒絕探視權利的行使方式,以平衡國家司法主權與國際外交慣例之間的關系?,F(xiàn)行法律雖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個別條款涵蓋了涉外強制措施的某些方面,但這些規(guī)定尚不全面且不夠細致?!缎淌略V訟法》的修改中,需針對涉外強制措施設置更加具體和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范,涵蓋程序啟動、措施實施、救濟渠道及外交協(xié)作等全流程,以確保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適度性。

(七)涉外刑事案件中跨部門合作問題

跨部門合作是涉外刑事法治中處理跨國犯罪的重要機制,承載著提高案件偵辦效率、維護司法公正的重任,是協(xié)調國內外資源應對跨國犯罪的重要保障。為了進一步發(fā)揮跨部門合作在涉外刑事法治中的效能,應在現(xiàn)有框架下對其進行完善。首先,應從制度設計層面強化跨部門合作的法律基礎?,F(xiàn)行法律中,對于跨部門合作的規(guī)范尚不完備,特別是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各部門間職責不清、權限交叉的問題較為突出,容易造成協(xié)作效率低下。通過《刑事訴訟法》的涉外專章的修訂,系統(tǒng)性完善跨部門合作的法律框架,明確各部門在涉外案件中的職能分工與協(xié)作機制。通過細化司法機關與外交、海關、公安等部門在處理涉外案件時的職責范圍、聯(lián)動方式以及爭議解決機制,以提升協(xié)作效率和辦案質量。其次,應適當且合理地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完善國際合作機制。例如,歐洲刑事司法合作網絡的運行模式通過信息共享、聯(lián)合調查小組、技術支持和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努力,顯著提高了跨國案件的偵辦效率。這些經驗對于我國在加強地區(qū)間執(zhí)法合作、提升情報共享能力以及應對跨國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歐洲刑事司法合作網絡通過刑事記錄信息系統(tǒng)(ECRIS)實現(xiàn)了成員國之間的信息共享,有效提高了跨國案件的偵辦效率。此外,聯(lián)合調查小組(JIT)在歐洲刑事司法合作網絡中占據著關鍵地位,作為其核心工具之一,在促進跨國司法協(xié)作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該小組被賦予在合作國家間開展無限制且具即時性信息交互的權限,并能夠在合作方領土內協(xié)同執(zhí)行任務。在跨國犯罪案件的處置情境中,能夠有效地整合各方資源與力量,打破司法轄區(qū)的壁壘,實現(xiàn)高效的跨國調查與執(zhí)法行動。最后,應著力解決跨部門合作的實際操作難題??鐕缸锏膹碗s性決定了司法合作需要克服多重挑戰(zhàn),包括不同國家法律體系、司法程序和執(zhí)法能力的差異。同時,技術創(chuàng)新是推動跨部門合作的重要動力。歐盟通過自動數據交換規(guī)則縮小成員國之間的信息差距,使犯罪預防和偵查更加高效。我國可以通過構建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提升跨部門協(xié)作的實時性與精確性。在域外取證中可借助信息技術,如區(qū)塊鏈技術,對證據鏈條進行實時追蹤和記錄,提升證據的可追溯性和可靠性。綜上,完善涉外刑事法治中的跨部門合作機制,需要在法律制度、國際協(xié)作和技術支持等方面加強制度創(chuàng)新,并注重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操作的結合,通過優(yōu)化合作機制、規(guī)范程序操作和推動技術創(chuàng)新,為應對跨國犯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四、結語

涉外刑事案件立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其完善與發(fā)展將為應對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復雜的跨國犯罪提供有力支撐,也是保障司法公正與國際合作的重要基礎。本文通過對現(xiàn)行涉外刑事訴訟制度的梳理和分析,針對涉外刑事訴訟立法中的諸多空白領域提出了完善的建議,以全面提升我國涉外刑事訴訟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和國際適應性。立法工作應在既有基礎上加快步伐,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中增設涉外專章。通過專章的設立,從原則、管轄、證據審查、權利保障、跨境協(xié)作機制等方面構建系統(tǒng)性強、具有國際適應性的法律框架,以契合涉外刑事案件實際處理之需。然而,本文的探討難免存在不足之處,對某些細化問題的深入研究尚有欠缺,針對具體實踐操作的深入分析略顯不足,例如在管轄權沖突、跨國司法協(xié)作等技術性強的問題上。這些不足之處期待未來更多學者和實踐者的關注與討論,共同推動我國涉外刑事訴訟法治建設不斷進步。


全文
搜索

關注
微信

關注官方微信

關注
微博

關注官方微博

網絡
信箱